到底由谁举证
镜头回放:财政厅分别向采购中心、丙公司、丁公司和采购人发出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采购中心接到通知书后,为慎重起见,又派人赴杭州,经多方调查,在工商局找到了丙公司公章的印鉴式样,随后又专门委托浙江司法鉴定所对丙公司在投标文件及质疑函上的公章与印鉴式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投标文件和质疑函上的公章印文与工商局提供的公章印文特征相同,是同一枚印章所盖,采购中心将鉴定结果反馈给了财政厅。
反思八:供应商质疑投诉时,到底应该由谁来举证?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
而本案审理过程中,采购中心承担了举证的责任,并花费了不少费用,是否应该,本人认为值得商榷。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主张者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原告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则应当对其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原告或被告提出了再抗辩或再再抗辩,则应当分别对其再抗辩或再再抗辩予以举证。
但行政诉讼法又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笔者的建议:本案中,在甲公司质疑时,应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处理投诉时,采购处应当要求甲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在行政诉讼时,则应由采购处负责举证。由于采购中心在投诉调查取证期间所做的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处采用其作为证据也未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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