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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采购诉讼案引发八大反思

《全球供应链》chain.bosslink.com ( 日期:2007-07-02 10:59)

镜头回放:本次案件中,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

    中标预告不可少

  镜头回放:本次案件中,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在评标完毕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后,即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此次招标活动的中标候选人公告。

  反思一:是发中标公告,还是应发中标预告?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合同订立的标志,根据18号令的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既意味着宣布合同的订立,又意味着招标采购单位开始接受供应商的质疑。

  然而,一旦质疑有效,招标采购单位有没有权力宣布中标结果无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肯定没有,因为法律没有授予其这种权力;采购人和供应商能不能继续签署合同?从《政府采购法》的角度看,肯定不能,因为事件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不能贸然签订合同。18号令的规定,把采购人、招标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都推向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笔者的建议:中标预告环节不可少,评标结束后,应由采购人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发布中标预告,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和顺序,接受供应商的质疑。七个工作日内如没有供应商质疑,方可发布公布正式的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供应商质疑,则应视质疑处理情况,决定是否发布中标公告及公告中的内容。

  增加中标预告,利用质疑期,既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采购人、招标采购单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直接面临法律纠纷的境地。

  双方协商定结论

  镜头回放:本案中,专家经过再次评审,认定甲公司投标文件中联合协议书上乙公司加盖的印鉴章明显不一致,因此认定甲公司提供的乙公司的授权函不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并建议采购中心取消甲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鉴于该项目采购人的工期较紧,评审专家建议采购中心顺延该项目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反思二:中标候选人取消后,是顺延其他中标候选人,还是重新招标,由谁决定?依据什么?

  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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