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是“排除法”与“列举法”的矛盾。全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以不公开为例外”其实就是“排除法”;同时《条例》又采取了“列举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尽管“列举法”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许多情况下,“列举法”可能助长行政部门的惰性——对于一些在《条例》中没有列举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也可以不主动公开,而这种不公开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早在2003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草案就基本完成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就判定:“当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可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和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公开政府信息。”但是据记者了解,刚刚出台的条例并未对这些内容做详细规定,只是将某些内容揉进了整体内容中,所以更加凸现了上述两点矛盾。
基于此种状况,人们普遍认为,出台条例的相关细则势在必行。
权力与法规的较量
在条例颁布几天后,记者开始向相关人士调查,但多数政府官员在被问及如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表示并未仔细观看条例,有的还反问记者“已经颁布了吗,还没有听说,也没有制定应对措施。”而反观记者采访第三方研究机构,他们已经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逐条审视。
随着IT技术的不断成熟,构建电子政务的各项关键技术应该说都已基本成熟,为什么有的政府网站做得好,有的做的不好呢?记者在一次电子政务大会上无意间听到某些官员的谈话:“一旦政府信息公开了以后,网上也可以办公了,要我们这些人干什么?”记者除了感到惊讶外,也不免“有些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必将限制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老百姓办事不再受他们的束缚,这无形也是消弱了人家“手中的权力”?然而,也正是这种观念对《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起了很大的阻碍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此项条例的实施必将是一个艰难的、长期的过程。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时只是一个条例,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从政府角度来讲,尽管多年来一直强调政府信息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主导权几乎完全掌握在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的手中,既然没有法律规定,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认为某些政府信息不需要公开就完全可以不公开,反正不违法;其次,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了,但是细看条例还有许多地方不明朗,到底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公开、不公开的范围,没有一个细则去区分,这样也会出现“人为判定”。这些都会大大影响条例的落地。
中国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管理作用比西方国家要大得多,政府的管理方式也和国外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表现在管理观念、机构设置、部门职能、权力运行等多方面,这都对电子政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以有人说电子政务的发展是“三分电子,七分政务,关键不在技术。”
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的周汉华认为,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案例来看,采用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目前几乎制定的都是信息公开法,而不是条例。在中国,条例上升为法律,需要一定的过程。
关键词: 政府信息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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