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信用证中不利条款的出现
出口商书面要求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设立以下条款:
对议付行的设置,要求进口商直接开证到出口商的议付行,有利于出口方银行及时鉴别信用证的真伪,了解开证行的信用和记录,找出信用证的软条款。在实际的业务中,部分信用证是开证行将证通过其代理行或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如果所收到的证发生以上问题时,受益人就不能及时发觉,以至货物出运后,造成被动。
对议付条款的设置,要求进口商将议付条款设置为所有中国境内的银行。现在很多的信用证是国外银行SWFIT、电开甚至信开到其代理行,然后通过快件公司收通知费和快件费,其中的议付交单条款往往仅设置为代理行,这给很多不在代理行所处城市的出口商带来不便,实际上是缩短了受益人的议付交单的时间。
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
当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认真审证和提出一次性修改信用证,其中有三个审核重点。
对信用证的一般性条款审核
主要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条款,包括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的开立时间、船期、装期、有效期,货物的描述,价格条款,装运港和目的港等。这个主要参照合同和UCP500来审核出所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对信用证所需单据的审核
主要掌握发票、装箱单、提单、保单、原产地证书、分析单等单据的审核,每种单据需多少。单据审核特别注意以下3点:
(1)信用证有没有自身矛盾的条款。如本是FOB价格条款,提单上却要求显示“FREIGHT PREPAID”,CFR的价格条款需要INSURANCE POLICY等。
(2)1/3海运提单直接寄单的问题。对于进口商,提单条款往往需要1/3的提单和全套单据直接寄给客户,出口商对于这一条款非常忌讳。但在我们实际操作中,只要信用证规定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或偿付行收货,还是属于银行信用。
(3)发票和原产地论证条款。对于中东开来的信用证,往往发票和原产地证书需要到该国驻中国的使馆或领馆的经商处论证,这是一个非常麻烦又花钱的事。若这类条款出现在信用证条款上,最好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掉,如果由于目的港清关原因不愿修改,也可要求进口商将此款修改为所有的阿拉伯国家的使领馆均可认证。类似ORIGINAL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TO BE LEGALIZED AT ANY ARABIAN EMBASSY OR CONSULATE,这样有利于出口商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这两个单据论证。
对附加条款的审核
附加条款有两部分,一是对银行的,二是对受益人的条款。
我们主要注意后者对我们的实际影响。 类似于开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装船前的签署的检验单据要随同其他全套单据进行议付的软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一旦接受此条款,在日后所交的单据,开证行会找各种理由,认为所议付的检验单据的印鉴与开证行备案的印鉴不符,而造成重大不符点。对这类条款,一定要坚持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如:4CARTONS GOODS TO BE INSPECTED AT PORT OF LOADING,AND THE RELEVA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D BY APPLICANTS OR THEIR REPRESENTATIVE TO BE SUBMITTED ALONG WITH FULL SET OF DOCUMENTS。解决该条款有两种方法:一是彻底要求开证申请人去掉这一条款,而改用装船前寄该批货物的实物样品,把制造商的分析单或质量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二是装船预检,由双方接受的比较公正的国际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将其出示的报告或论证的发票和装箱单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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