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代替采购人跑业务的危害性。协议供应商一劳永逸地替采购人完成以前需要采购人多方努力和劳苦才能达到的需求满足,协议供应商之间已经失去了竞争,彻底变成了“关系供货”了,本来设想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协议供货形式,却变成了不公平操作的温床,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受到践踏。采购机构内部呼吁一次定死采购报价,而生产厂家与供应商出于利益与利益分配方面的考虑,总想搞浮动价格,便于灵活机动,最终协议供货的实际操作部门还是“屈从”了供应商的想法。解决纷争的方法就是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竞争,改变最高限价定终生的状况,而实际操作中由供应尚代替采购人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就把采购中心的天真想法击碎了,“关系供货”把协议供货内的二次竞争渠道彻底堵塞了,假如这样的协议供货长期这样运行下去,应该是采购人的悲哀,更是采购机构的悲哀。
如何改变关系供货状态。我们一直认为协议供货是解决零星、定品牌采购和效率问题的较好采购形式,虽然目前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多方面探索,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是能够寻找到解决问题的较为成熟的方法的,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全盘否定改革成果。价格问题由于涉及到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切身利益,而且是与质量、服务密切相关的,确实要慎重稳妥地处理。在协议供货操作过程中,价格问题是核心的和回避不了的问题,价格变动瞬息万变的态势等等,我们也要正视这些新情况。采购中心核定的最高限价与政府采购定价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固定价实行不起来而遭到供应商的反对,我们要分析原因,在预算形成与实际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将办公用品与IT产品实行统一招标,减少垄断行为,应该说这是协议供货制度创新的可供研究的领域之一。
我们认为要改变协议供货中的关系供货状态,目前应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也就是保守的做法主要有:
第一,坚决制止采购人假借供应商之手进行程序操作的企图,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对于由供货商代办的事项,一律不予接受,形成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广泛宣传协议供货内容,提高采购人选择采购项目的自觉性和自主性,理解不依赖供应商的选择才是公平的选择,也是自己权利的体现;
第三,协议供货采购单上要注明最高限价与实际供货价,采购人的二次询价要作为资料附后备查;第四,同品牌的供应商要达到三家及以上数量,便于采购人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再次竞价,提高协议供货内的竞争程度。
关键词: IT产品 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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