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的一个啤酒小企业,让全球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公司栽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跟头。事情的发展脉络如下——
2003年,梁永华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了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不久,他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啤酒上。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同名的“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公开资料显示,百事公司在中国投入“蓝色风暴”系列产品的广告耗资亿元,为此进行促销的奖品有2亿件,奖品总价值达20亿元。
2005年12月12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将百事可乐公司旗下的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百事公司推出的“蓝色风暴”系列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索赔300万元,并要求赔偿其他合理开支。
2006年11月,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原因有两点,百事使用的“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且百事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
今年5月30日,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上海百事须赔偿蓝野30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看此诸位仁兄都会纳闷,百事可乐一不小心就赔了300万,这得卖多少瓶可乐?诚然人家有钱,但也不是这个花法吧!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蓝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报健也感到疑惑,百事投入巨资进行营销,却没有花几分钟的时间在网络上搜索一下“蓝色风暴”是否已被注册成商标,“这样的疏忽有些让人难以理解”。
“这样的疏忽”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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