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卸货时检验。一般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检验地点可因商品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货物可在码头仓库进行检验,易腐货物通常应于卸货后,在关栈或码头尽快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这也就是国际贸易上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重量(Landed Weight/Quality)。在采用这种条件时,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检验结果,在分清卖方、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卖方应该负责的货损、货差,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不便在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的货物,例如密封包装,在使用之前打开有损于货物质量或会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是规格复杂、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条件下用精密仪器或设备检验的货物,一般不能在卸货地进行检验,需要将检验延迟到用户所在地进行。使用这种条件时,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是以用户所在地的检验结果为准。
3.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大量使用的是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由卖方凭商检证书连同其它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双方约定的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异议。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的选定,涉及到由谁实施检验和提出有关证书的问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这一向是检验条款中必须明确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下述四类:
1. 卖方或生产制造厂商;
2. 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3. 民间的独立的公证行或公证人,以及同业公会附设的检验机构;
4. 买方或使用单位。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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