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印度贸易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1:某棉纺集团向印度出运71.5吨纱,金额近10万美元,价格条款FOB,合同付款方式:预付30%TT+70%DP。货到港口两个月,期间货物价格暴跌,收货人不付款不提货,不同意退运或转让,产生了非常高的港口费用,导致我国公司蒙受相当的损失。
分析:按照印度政府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NOC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转卖他人或转运。一旦货物到达前市场发生动荡,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恶意欺骗国外客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想尽办法违约,逼迫中国公司降价。此时货已运至印度,且由于印度海关规定,如果货物到港3个月无人提货,就将被海关拍卖。对此,我国企业无奈只好“认宰”,最终接受降价条件息事宁人。
案例2:我国企业与印度公司做了一单货值约为7万美元麻类出口业务。该批货物信用证由香港一家公司从香港开出。同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提单中的发货人打成该香港公司,但保留了提单、报关单和核销单等原件。发货后印度客户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进而又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逼中方大幅降价。我国企业调查得知,该香港公司系印度公司在香港的关系公司,该香港公司坚决不同意退货。我国企业处处陷于被动,最后无奈答应降价了事。
分析:信用证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但是必须保证发货人一定为中方企业。由于国际贸易经验不足,我国企业不仅犯了贸易中的基本错误,同时审单失误,在这起贸易活动中陷入种种被动,承受了相当的经济损失。
案例3:某中资公司驻印度代表处,与印度买家在违反印度政府规定的情况下签了一笔外贸合同。印度买家为了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要求签定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由于用于报关的合同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引起了印度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开展调查,印度公司与我国企业均涉案。
分析:印度政府明确规定,外资驻印度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客户联系等非盈利性活动。该代表处违反此规定擅自做贸易,已违背了有关规定。另外,中国公司同意签定双重合同,而所签定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出口商往往很被动,一旦印度买家恶意欠款,中方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