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三年了,在这三年里,我国国内市场逐步对外开放。随着今年7月1日最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将有更多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加入到外贸行列中来,我国的国际贸易将越来越活跃。
在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跟单信用证,因为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
信用证是商人们天才的创造
19世纪末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开始大量长途跨国运输,但由于买卖双方分居两地,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不信任对方,不愿意把货物或货款先交给对方,害怕一旦对方违约,将使自己钱货两空。同时,在货物买卖中,卖方希望在发货后立即得到货款,买方则希望收到货物后再付款。为了缓解这些矛盾,商人们创造性地发明了信用证制度,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保证,因此,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f or Docu-mentary Gredits),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的修订本,简称UCP500号。
根据UCP500号第二条的定义,所谓信用证,“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按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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