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家明令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国办发2000第16号文件明确了集中招标的制度安排, 随后308、320、2122号文件一系列“通知”、“规定”、“办法”、“规范”的相继出台,对完善和规范目前医院的购药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可是7年来,招标的结果却是差强人意,政府、医院、医药企业、老百姓等没有一方满意,鉴于此,各地政府和医药管理部门加紧对招标方式的探索,相继出现了四川的挂网模式、云南的宣威模式、上海的闽行模式、青岛和鹤壁模式、南京医院托管模式、苏州模式、浙江模式、宁夏三统一模式等,各种试点让医药企业眼花缭乱,盘点2006年全国各地的药品集中招标,概之以一个字形容就是“变”,变局意味着机遇,意味着“药品销售冬天”里对医药行业的重新盘整,将为医药企业提供更新的竞争空间,同时也意味着无核心竞争力企业的“胜利逃亡”。
医药招标因何在“变”
国家做出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安排的核心目的是对现行医药流通体系和购销方式的改革,降低虚高定价,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病患者负担,解决老百姓吃药贵的问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遵循的原则有三: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向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为目的,控制药品的不合理使用及药费的过快增长;二是卫生部门与医疗机构分开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三是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措施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把招标采购药品作为规范医院购药行为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先进行药品招标采购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力求提出规范的做法,再决定是否扩大或推行。七年的实践表明,现行的集中招标采购虽然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是这种过渡性的政策安排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标执行中对招标政策的异化和出现的怪现象。
标的不清
药品招标标的不清,主要体现在每一次的招标中没有明确的药品采购数量,或者是有采购数量却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只是一个形式,标的不明导致医药企业不能按照用量提供招标价格,而且对招标后的二次攻关心存疑惑,招标合同成了实际意义上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