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政府采购“管采”必须彻底分离和《政府采购法》中也规定管采一定要分离的大趋势下,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职能已分离,尚未分离的地区也处在筹划酝酿之中。尽管各级政府采购都已做到或基本执行了这一制度,但各地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管采分离不干净利索和“拖泥带水”等现象,主要是有些地区错误地把管采分离简单的认为只是机构的“挪挪位”!笔者要说的是管采分离不只是简单的机构分设!更不应是“挪位”就了事。这里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第一方面:不妨从管采机构的设立上做到真正彻底分离抓起。
1、这就必须一改有些人错误认为管采分离就是把管与采的机构分开设立和“挪挪位”。
2、尽管这些变了“脸”的管采分离外表,仍存在着“丢碗不丢筷”之现象。
3、要从根本上解决管采分离,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阳光透明化的目标,就必须做到管采购机构分开设立上的真正彻分离。
3、一方面,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能再搞具体的招标采购工作,扮演好“裁判员”的角色;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操作职能,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法定方式操作。
4、从严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和章程来管人、管事,这才更是政府采购中实现管采彻底分离的“杀手锏”和催化剂。
第二方面:不妨从主管政府采购的机构(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职责“挪位”彻底上抓起。
1、在管采分离上,往往存在着“丢碗不丢筷”的现象。这是由于部分部门(单位)或小团体利益的关系,加之职能分离不够彻底,管理机构还兼做操作,操作机构还有管理职能如处理供应商投诉等,管理与操作中 “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存。
2、有些基层级的政府采购机构(如县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办等)存在着怕丢了“碗”筷子没地方“放”,或怕丢了“筷子”有碗也没法“吃饭”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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