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单日期一般是指单据所表明的单据作成日期。简单地理解,就是指单据何时制作出来的。该日期一般由单据制作人的单方行为决定。但是,在电子交单方式下,情况有了变化,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一、UCP500对出单日期的规定
UCP500第二十二条对出单日期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该条不是对出单日期的定义,而是侧重对出单日期的使用规定。由于电子信用证也受UCP500的约束,因此,UCP500中的这条规定同样对电子信用证适用。实务中应该注意两点:
其一,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同理,对电子信用证而言,提交在信用证之前事先作成的单据,并不违反信用证规则对出单日期的要求。
其二,上述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其实,单独的出单日期并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结合信用证的有效期、UCP5OO规定的最迟装运后21天等的时限规定才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ISBP对出单日期的规定
ISBP第13至16条,对出单日期的相关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出单日期的认定。单据上对出单日期具有一定的标注要求: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其他单据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或单据自身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是否需要注明日期。上述三类单据由于其自身运作需要注明日期,单据的签署日期为单据的出单日期。单据中载明的准备日期,不作为出单日期,这条规定对提单而言,特别重要。该部分弥补了UCP5OO对出单日期没有具体定义的不足。
二是与出单日期相关的时限要求。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
三、EUCP1.0对出单日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