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一批商用电脑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要求为400万元以上,明明几十万元的标却要求400万元的注册资金,相当数量的中小供应商被排除在政府采购门外,记者称之为“隐性条款”。的确,诸如此类的“隐性条款”还暗藏在售后服务要求、违约责任、标的具体配置、评标标准、付款方式、验收方法等方面,如同一只“无形的手”在操控着采购结果,令置身其中的供应商晕头转向,有苦难言。
一、“隐性条款”习惯藏身之处
1、无根据地随意拔高供应商准入资格。如普通的计算机网络教室采购项目,通常情况下仅要求供应商具备计算机网络服务能力即可,但笔者从不少采购公告上发现,就是这些技术含量并不大的招标项目,往往要求供应商具备信息集成资格证书和校园网建设许可证,人为地将一大批供应商拒之门外。还有一例,某公安部门的通信网络招标项目,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要求提供在本省范围内20个成功合同案例,结果在一个省份真正具备如此数量成功案例的供应商廖若晨星,最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仅有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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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让供应商退避三舍。某城市公共设施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全国各地的供应商纷纷来电垂询,并有1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临近招标前两天,招标机构不断地接到供应商的“抱歉”,供应商们表示无法响应招标文件中所列的特殊售后服务要求,原来特殊的服务是“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供应商须在6小时内排除故障,每逢重大节日,供应商还须免费巡查检修”,就是这一条令一些颇具实力的公司退却。
3、恫吓性的违约责任吓阻供应商。某公开招标项目的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付全部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超过1日的扣履约保证金1000元,超过2日的没收履约保证金,超过3日的采购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这些字眼确有很大的威慑力。再如某医院发电机组招标项目中规定了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结果只有1家供应商前来投标。
4、变相指定品牌型号。某单位需购一批台式计算机,在招标文件中将品牌、型号及具体的配置列得“一清二楚”,因标的金额较大,有很多供应商对此很感“兴趣”,可是当他们领了招标文件后发现不但品牌定了,而且连型号也“定死”,顿时没了兴致,有“好事”的向招标机构质疑,招标机构明白指定品牌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发出变更通知“取消品牌、型号,但具体配置不变”,质疑的供应商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具体配置是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定造”,招标机构取消品牌限制其实是在变相指定,仍未从实质上纠正指定品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