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现,经常有人把政府采购简称为“招标采购”,或认为“招标采购”等同于政府采购,认为项目招标了就是实行了政府采购,这种误解在工程建设领域更为突出。纠正这个错误认识,正确区分招标采购和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深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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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不同
招标和政府采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它具体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而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显然,我们通常所讲的“政府采购”不仅包括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行为这一本义,还包括它的广义,即指政府部门进行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统称。
因此,通常所讲的政府采购,无论是采购行为还是执行的政府采购制度,都与招标这一行为存在差距。
内涵不同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它们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且规定在五种采购方式中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做了相同的定义,即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公开招标允许供应商参与广泛竞争,邀请招标只允许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有限竞争,两部法律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使用的条件、采购程序等做了大致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