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对财政监督的强化
财政监督是财政基本职能的重要体现,即财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分配的工作系统,对与政府财力分配有关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测与督察,进而实现按照国家财政、财务活动的规范来约束各种经济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多年来,财政监督的重要性与其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不被重视与软弱无力,形成明显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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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通过推进税收改革与税制建设,对财政收入方面“正税”渠道的监督有所加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通过“专户存储”等形式加强了非税收入的监督。从总体上来说,已呈现出较明显的强化收入监督的趋势。但同时,税收等形式的财政收入筹集到政府手中以后,如何合理使用,及财政支出方面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相比之下往往明显滞后于收入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之下,权钱交易的腐败之风滋长抬头,财政监督对这些分散进行的采购支出活动,鞭长莫及,难以实行有效的管束。
解决支出监管方面的问题最为根本的途径是制度建设,即合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的塑造。在财政部推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人大又加紧进行和完成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工作。财政部领导指出:我国最终要制定出政府采购的系列法规,形成一个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要找到一种低成本、高效率、能使监督落到实处的政府采购方式或机制,并把它制度化、规范化。其最主要内容就是以集中招标采购为代表的政府采购方式,把政府各预算单位所需购买的物品与劳务归拢在一起,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取得。由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向全社会公开公布采购信息,按照规范程序组织投标、开标、评标,最终促成最具竞争力和综合评价分值最高的厂商向政府“薄利多销”。财政部门经国库向最终中标的供货商直接付款,使用物品和劳务的单位则直接得到所需物品与劳务。
二、采购制度改革要冲破既得利益的障碍
综合近年来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可以看到,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些争议,都是联系着既得利益背景的。
(一)三点基本认识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必须要有一些具体的从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政府采购制度要改革,焦点与关键就是选择什么样的思路。政府采购制度采取何种具体代表性形式,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种机制之争。如果坚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争取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那么应该坚持:凡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就不应该实行分散采购;凡能够实行招标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购,就不应该考虑非招标方式。基于这个出发点,可以围绕三个具体例子来作一些讨论。
(1)一种观点认为,集中的政府采购方式,是把过去分散的设租、寻租变成集中的设租、寻租;原来的腐败是分散腐败,现在集中起来就成为集中腐败,只是发生了这样一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