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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政府采购的“四大问题”亟待解决

《全球供应链》chain.bosslink.com ( 日期:2007-04-25 09:25)

  (四)协议供货后期监管跟不上。不少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就是自行随便采购,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协议供应商处购买即可,而全然不考虑质量和价格,有些采购人因有协议之便,将本单位的协议供货业务固定在某一“关系户”,还有些采购人的领导根本不过问协议供货的事,完全“放手”让下属经办,至于下属如何经办、是否存在监督则全然不问,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由于监管滞后,协议供货成了随便采购的代名词,严重违背了协议供货的初衷和政府采购的目标。有些供应商更是认为取得协议资格后便捧上了“铁饭碗”,不能很好地履行协议供货合同和兑现投标的服务承诺,甚至搞串通“相互捧场”,机会均等,利益均分,还会误导采购人采购质次价高的商品。
  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对策

  (一)管采分离重在职能分离。依法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为做好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法律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管理工作应设立专职的机构、落实专门的人员来经办,市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内设政府采购办(处、科),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尽量对口的管理人员,不能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挂靠在某处或科当作“副业”来办。依法设立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存在隶属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充分保障其享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集中采购机构应直属同级人民政府,对政府负责,向政府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人事、党务、经费完全独立,最大限度确保集采机构工作免受行政干预困扰。管采分离后,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的职责必须明确,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二)妥善解决集采机构吃饭问题。解决集采机构吃饭问题,政府包养与自苦自吃都不适宜,既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没有后顾之忧,又不能面面俱到、大包大揽。要以法律形式固定集采机构的经费预算体制,采取定额补助与定项补助相结合较适宜,定额补助要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集采事业发展的需要保持合理的增长水平,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及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支出,核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所需经费,对于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非正常性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采机构的基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财政部门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的定项补助。集采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说明集采机构还有收取费用的空间,考虑到集采工作的需要和发展,如确实要收取代理服务费,有关部门应尽快拟定全国统一的费率标准,就低不就高。

  (三)修订《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进行“削权加责”。对采购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加大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不局限于通报批评等纪律层面的惩处,细化违法采购的处罚条款,不能笼统含糊,增强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围绕对采购人“削权加责”这个中心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限制设定供应特殊资格条件。除技术复杂及大型采购项目外,一般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设定供应商特定条件,放宽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前提是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如果确需设定特定资格条件,应确保与具体采购项目相匹配,保证充分竞争,防止量身定做。

  二是资格审查工作交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办理。在采购活动前期,《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赋予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应予取消(不包括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发售前的资格审查由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开始后则由评标委员会等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

  三是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对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已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不少地方正积极尝试引入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得到很好保障,另一方面又可减少招标文件引起的“后遗症”,把问题解决在招标准备阶段。

  四是采购人代表不参与评标或谈判或询价。《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均有采购人代表,其实采购人代表在采购活动中应该回避,最起码应坐在旁观席上,直接参与具体的评审工作容易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政府采购应逐步向专家采购方向发展。

  (四)加强协议供货执行期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以办公自动化产品为例,可规定采购人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适用协议供货,具体的限额标准应根据当地采购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而定,超出此限额的则不能采用协议供货,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操作。实施协议供货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仍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的对口职能处(科)室要对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重点看采购项目是否已列入全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政府采购管理处(科)要审查采购人申报的项目是否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注意审查采购人是否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原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拆成若干个协议供货项目,以规避招标采购。每一项协议供货活动结束后,财政部门可要求采购人在三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送备案,采购结果应标明最终采购金额及成交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建立对协议供应商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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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 四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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