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看,政府采购工作已步入规范有序的良性运作轨道,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系列采购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建设、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已然发挥作用,巨大的采购规模和节支额也以数据形式证明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当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管采分离满足于机构隶属关系的分离。政府采购的管理与操作职能应予分离,这是《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明确要求,更是推行阳光操作和实现采购效能的必然选择,各地在实践中模式不一,方法各异,管采分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集采机构又有“新婆婆”,集采机构分离出财政部门后,往往选择“挂靠”同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也有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有的被综合性的招投标大市场“收留”,集采机构失去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二是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职能让集采机构全盘带走,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工作脱离干系,把管采分离错误地理解为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的管理与操作职能“干净”地清除;
三是管采分离仅停留在机构分离层面,职能分离不够彻底,管理机构还兼做操作,操作机构还有管理职能如处理供应商投诉等,“丢碗不丢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关系混乱,职责不清,管理与操作中 “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存。
(二)集采机构的经费预算体制难以真正保证非营利性。目前,由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未对集采机构的经费保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无全国统一标准可参照执行,各地各级集采机构的预算管理模式不一,有全额拨款的,所有支出均由财政包揽,吃用不愁;有定额补助的,一般是补助人员工资性支出,其它公务支出费用靠自己挣;也有自收自支的,财政不供给任何经费;还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集采机构对于四种预算管理模式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水土不服”现象,采用全额拨款的,集采机构不必为生计奔波忙碌,势必会产生惰性,没有了生存压力,员工就会缺乏工作热情,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抑制,在服务上打折扣,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采用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模式的集采机构,因为生存压力会过于注重“创收”而淡化集中采购职能地履行,变得很市场化,其中又以企业化管理模式为甚,收费往往成为其做好工作的首要动力和直接目标,至于操作程序是否规范、节支效果是否明显已无奈地沦为次要目标;介于全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之间的定额补助模式,补助得多,集采机构对于收入问题就不会考虑太多,补助得少,集采机构就会很自然地考虑收入问题。事实上,非全额拨款的集采机构几乎均在收费,但如何保持非营利性与收费之间的平衡却很难。
(三)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权责失衡问题突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责失衡不利于依法采购秩序的形成,为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保护伞”,消极腐败的根源难以真正铲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政府采购法》现行条款对采购人这一重要的采购当事人“厚爱有加”,其主体地位过于突出,在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上采购人拥有很大的“发言权”,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因“有法可依”,既涵盖了采购活动的前期各项工作,又延续至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后采购的重要事项,从而使得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一个招标项目,招标采购单位通常会要求投标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设定得很重,但招标采购单位却“一毛不拨”,从未听说有招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履约保证金,对违约责任如到期不付款、不按时验收等却轻描淡写,甚至避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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