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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宜实行“双重标准”

《全球供应链》chain.bosslink.com ( 日期:2007-04-23 09:17)

近来,笔者通过媒体查阅了多个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近来,笔者通过媒体查阅了多个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现采购目录的编制日趋合理、具体项目越来越细化,这印证了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有些地方的采购目录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政府采购限额出现了数量和金额并存的双重标准,而这一问题主要反映在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上。有的目录中规定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同时又规定“采购计算机产品批量达30台以上的、购买小汽车实行公开招标”;有的目录中规定“空调采购金额为8万元以下或采购数量为10台以下的适用定点采购方式”。

  一、“双重标准”在采购实践中的弊端

  弊端一,有损政府文件的严肃性。通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以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下发至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在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限额问题上出现金额和数量并存的双重标准,意味着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两个判断是非的标准,将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采取“利已”原则参与采购活动,在遭遇数量和金额的矛盾之争时据“目录”为自己辩解,陷文件的制发者于两难境地。

  弊端二,破坏采购操作的严谨性。由于双重标准的存在,使违法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弹性”较大,相关经办人员可能会采取自己认为可行的办法和经验处理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事务,靠数量标准对,靠金额标准没错,在这种状况下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采购就显得很混乱,实际采购用的方式是否恰当、是否经济则很难保证。

  弊端三,滋生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采购人遇有紧急采购任务时,按数量标准可采用定点采购,但是其预算金额却超出了定点采购范围,于是在采购方式上的理解和执行上,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极可能产生分歧,采购人认为搞定点速度快又符合采购目录规定,而采购机构认为金额超过定点范围采用其它方式可提高资金节约率,如本文开头所述,某单位采购8台空调,数量在定点范围内,金额则可能超过8万元,于是在采购当事人之间产生了速度与效率的争执。

  弊端四,有碍采购效率的提高。如某单位采购1辆普桑轿车,按金额标准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实施采购,但不符合前文“购买小汽车实行公开招标”的表述,事实上如采购1辆普桑轿车也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处理,所付出的采购成本必定会远远超过招标所能产生的资金节约额,同时也拉长的采购周期,降低了采购效率。再如某单位采购40台A4纸幅面的激光打印机,采购预算5万元,依数量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同样会出现采购周期和采购效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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