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经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南京世奇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省财政厅在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中胜诉。
南京世奇家具有限公司诉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理案,是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世奇公司因在一次政府采购招标中被认定资质有问题,而被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其后,世奇公司对该项目新的中标候选人资质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经鉴定核实,采购中心对世奇公司的质疑予以回复,认为无法确认新的中标候选人存有串标行为,未发现其招标文件中的公章不合法。
世奇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省财政厅投诉。经调查取证,江苏省财政厅认为世奇公司的投诉缺少事实依据而予以驳回。世奇公司因不服江苏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认定江苏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具有受理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原则及相关程序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2006年10月12日,南京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世奇公司不服,又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江苏 政府 采购 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