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依照批准的预算进行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明确政府采购要纳入预算,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核定的金额执行。
政府采购制度与原体制下采购的根本区别就是要加强采购的计划性管理,以解决过去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二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三是为了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本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从源头开始,从严格采购预算着手。因此,虽然预算问题已有预算法规范,本法还要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六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