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2005年10月10日至30日,由国管局牵头,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等12个单位共同组成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培训团,对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县市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学习和考察。
培训期间,培训团走访了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联邦总务署、加州政府服务总署、戴维斯市政府、联邦技术中心、马里兰州技术服务中心、世界银行、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福特汽车公司、英特尔公司等单位,并与有关官员进行了座谈。美国政府采购在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采购方式、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方面都有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政府采购立法始于1809年,发展到现在,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部。美国政府采购总体上分为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2种,国防采购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民用采购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
美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
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GSA)负责。2004年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3000亿美元,其中联邦总务署供应服务中心(FSS)采购400亿美元,其他大都是国防采购。
1. 政策上高度统一。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成立于1974年,为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OMB)下设职能机构,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统一政策管理,不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设立OFPP的目的:在行政机关采购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发挥总体指导和协调功能,它通过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目前,OFPP有13名工作人员,主任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其他人员包括采购分析师、会计师和律师等。
OFPP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动议,代表政府各部门在国会立法时向国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不断规范采购程序;负责政策性指导,核批各政府部门依采购法律法规拟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包括任何制度调整)。
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获得最佳价值,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促进竞争,实现社会目标,降低商业和技术风险,提供一揽子采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