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历史概况)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面积10.2万平方公里。
人口1040万人。
首都贝尔格莱德。货币为第纳尔。
7世纪初,部分斯拉夫人迁居巴尔干。9世纪开始形成塞尔维亚、杜克里亚等国家。14世纪塞尔维亚曾是巴尔干最强盛的国家。15世纪起,奥斯曼帝国占领该地区长达500年。1882年和1910年,塞尔维亚、黑山分别建立王国。1918年,南部斯拉夫民族联合成立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1929年改称南斯拉夫公国,塞尔维亚、黑山为其中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塞尔维亚、黑山两个共和国成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组成部分。1991年,原南斯拉夫联邦的四个共和国相继宣布独立。1992年4月27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1992年5月,联合国对南斯拉夫实行了除药品和人道主义食品供应之外的全面强制性经济制裁,内容包括贸易禁运、资产冻结、中断航空往来、中止科技文化及体育交流等;1995年11月联合国中止了对南制裁,1996年10月解除了对南制裁。南联盟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南联盟总统通过联盟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轰炸南斯拉夫,给该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2000年10月,科什图尼察在总统大选中击败执政多年的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当选南联盟新总统。
(经济发展概况)
南斯拉夫除有色金属和煤有一定的储量外,还有一些铁、锰、铝、锌、铝矾土等,矿产和能源较少,石油、天然气储量也很少,森林资源较丰富,森林面积为285.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8%,其中可采伐木材3.069亿立方米。
南联盟经济在原南斯拉夫属于中等水平。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曾达到300亿美元,受前南解体和西方经济制裁的影响,南国民经济受到影响。1999年受北约轰炸的影响,南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受到严重破坏,机械、化工、汽车、冶金、烟草等行业的一些骨干企业,或完全或部分被炸毁,经济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居民人均年收入仅为33美元。虽然南政府在北约停止轰炸后采取了一些新的经济政策,南经济恢复也取得一定成就,但爱国际社会全面制裁和国内政局不稳定因素影响,南经济在短期内很难恢复。
南斯拉夫农业较为发达,农业面积为627.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1.4%,耕地面积374.6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7%,占农业面积的60%,人均耕地面积0.36公顷。北部伏伊伏丁那地区土地肥沃,是著名的“粮仓”。粮食自给有余,制裁前每年有305的粮食出口。南农业基础研究力量很强,特别是在玉米和向日葵种子的研究和培育方面技术水平很高,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南主要农作物有玉米、小麦、向日葵、甜菜、大豆等粮食作物和各种蔬菜、水果、畜牧养殖业较为发达。
南斯拉夫的基础设施较好,交通运输便利。南有公路2.8万公里,其中4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铁路全长3960公里,其中1341公里为电气化铁路。南斯拉夫共有5个机场和37架飞机,南斯拉夫最大的港口是巴尔港,位于黑山共和国的亚得里凿开海滨,年吞吐量为450万吨。
(对外经贸概况)
外贸在南斯拉夫国民经济中占重要的地位。随着制裁的解除,南斯拉夫的外贸正得到逐步的恢复和发展。南对外贸易集中在欧盟和邻国,其主要贸易伙伴为德国、意大利、波黑塞族共和国、俄罗斯、马其顿及希腊、瑞士、奥地利、匈牙利和法国。主要出口产品有有色金属、纺织品、水果蔬菜、木材、钢铁和医药;主要进口产品有石油产品、纺织品、特殊机械、工业机械、天然气和汽车。1999年南外贸总额为47.94亿美元,其中出口14.98亿美元,进口32.96亿美元,逆差18亿美元。
该国外贸管理体制。南斯拉夫管理对外经济关系的部门是南斯拉夫外贸部,南外贸部负责管理商品的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签发、外资企业的管理等;南斯拉夫人民银行负责“第纳尔”汇率、信贷方面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和控制。南经济和外贸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机构是南斯拉夫经济联合会,即南斯拉夫商会,也称经联,是独立的专业商会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实行强制会员制,即所有在南注册的企业,不管其规模和所有制性质,都必须加入经联。经联在南政府制订国内经济发展计划和对外经贸关系政策方面起很大的作用。南经联具有对南经济和外贸进行管理、协调、咨询等职能,如签发有关文件并予以公证、参与制订和分配进出口商品配额、为国内外客户介绍合作项目、接待外国经济团组、组织南经济界赴国外考察等。
该国外贸政策。南斯拉夫进出口商品分为自由进出口、受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三大类,其中绝大多数商品为自由进出口商品,只有5%的出口商品和15%的进口商品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南有一定生产能力、能本国生产需要保护的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是按国际公约规定限制的商品,如武器、贵金属、文物和艺术作品。除一般进出口贸易外,南斯拉夫允许开展其他形式的国际贸易活动。但对其他高级形式的经贸合作,如长期生产技术合作、补偿贸易、从事外贸经纪活动、外国商品通过保税库的批准。外商在南开展承包工程必须参加公开招标,在工程建设中心须采取南斯拉夫标准、技术准则和质量要求,如果对某种产品、生产、劳务和工程尚未制订有关标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或外国标准。外商在南承包工程必须聘用当地人员,工程负责人员和专家可以为外国人。
该国海关制度及关税税率。南斯拉夫海关使用《国际商品统一编号》规则对商品实行编号。南海关法接近欧盟的海关法规。1997年8月1日,南斯拉夫实施海关新税则。新税则共有8400个税目,其中包括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65种免税商品(猴、鸡、香蕉、米、花生、可可豆、龙虾、虾、青蛙、牡蛎、刺猬、茶、麻棉、鱼油、花生油、可可油、棕榈、竹器、铁矿、铝矾土、炼焦煤、焦炭等)。根据新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关税为1%~4%,平均关税为20%左右。2000年5月20日,南重新调整海关关税汇率,进口商品汇率的折算1马克兑换19第纳尔,1美元兑换41第纳尔。
为适应北约停止对南轰炸后经济重建形式的需要,1999年8月20日南议会通过了对现有海关税则的补充和修改。税税则降低了进口商品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之间的税率差,较前税率差减少了10%,但总体平均进口税率提高了1.65%。新税则规定,本国没有生产的原材料,进口关税基本为1%~3%;对本国生产量不足的上述产品,进口关税为3%~5%;而对本国有大量生产的原材料,其税率为5%~10%。本国不生产的零部件,税率为1%~5%,对本国生产量不足的上述产品,进口税为5%~8%;而对本国有大量生产的零部件,其税率为8%~12%。本国不生产的设备,税率为1%~5%;对本国生产量不足的上述产品,进口税为5%~10%;对本国有大量生产的设备,其税率为10%~15%,对本国没有生产但可视为再加工用材料性质的日用消费品,税率为5%~8%;对本国生产量不足的上述产品,进口税率为8%~10%;对那些因短缺将直接影响群众生活标准的产品,其关税为10%~20%。奢侈消费品则最高,税率为20%~30%。本税则对农产品进口税率普遍进行了上调,如西红柿、冻汤料、酱油、果汁、季节性水果、黄油、黄瓜、辣椒酱、果酱、花生、面粉、面条、葡萄酒、蜂蜜,上述农副产品进口关税最高为40%。
该国自由区情况。1994年11月南聪明颁布了自由区法,根据自由区法规定,可以设立自由区的是南和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由区设立者),自由区设立者以及其他南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以设立自由区管理企业,自由区的使用者是在区内从事活动的南和外国法人和自然人。自由区可设立在:有海港、空港或对国际交通开放的内河港口的地区内,或并入欧洲公路网的干线(E号公路)地区内。在自由区可从事以下经营活动:商品生产、服务业、劳务、外贸、商品批发与零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财产及人寿保险、旅游等。在自由区从事活动和生产所需的商品,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附加税,只交纳0.5%的海关登记费。自由区内生产的商品如在南市场销售,需向海关申报,并交纳关税和进口附加税。自由区内可自由投资、利润自由汇出。自由区使用者和自由区管理企业可把在自由区经营所得的外汇存入自由区的授权商业银行或其他授权商业银行的外汇账户,并自由支取。
该国吸引外资政策。南斯拉夫鼓励外商赴南投资,在外资政策上逐步许诺对外资的限制。南斯拉夫负责外资管理的部门是联盟外贸部,所有外商在南的投资均需首先获得该部的批准。南外贸部将根据所建立企业的性质、种类和投资额,以及对等原则来决定是否颁发注册许可。1.投资领域。根据南斯拉夫法律规定,在下列领域里不允许外国人建立独资企业,外资不得超过50%: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和销售、能源、铁路交通、邮电通信、林业、社会传播媒体、市政公用事业(供水和供暖),在其他领域里可以自由投资。2.投资方式和形式。南斯拉夫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可用有形资产(现金、机械设备等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权等)作为投资。外商以实物投资时,如投资金额高出公司注册资金,需由专门机构进行评估。3.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南斯拉夫对外资优惠政策主要有:作为投资的设备、材料等物资不受南进口管制的限制,可以自由进口;作为投资购买的新设备在进口时免交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此项鼓励性措施不包括小汽车和赌博性游戏机的进口;对生产性企业,如外资所占比例高于10%,可在五六年内享受免除外资所占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但如企业停止运转或外资在5年内撤资,则该企业不再享受此项优惠;外商独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贸易和服务性企业,可在两年享受免除外资所占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该国签证和居留。外国人持有效签证可在南斯拉夫逗留90天。为从事商务活动,受到商务或工作邀请的外国人可持南公司邀请函,到所在地内务局办理居留,申请延长。居留期为1年,到期为延长。对于有意到南斯拉夫投资、合资、开展科学技术和生产合作的商务人员可给予多次往返签证,并根据商务合作情况给予为期5年的工作居留。对于不符合获得商务签证的商务人员,可给予3~6个月的多次往返旅行签证。根据中国与南斯拉夫联盟有关签证的协议,两国持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互免签证。
中南经贸关系。中南有着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早在1969年,中国同南斯拉夫的贸易就从政府间记账贸易改为现汇贸易。80年代,两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非常成功,中国从南斯拉夫引进了皮革揉革生产线、葡萄酒生产线、养鸡场、冷库等一大批项目,两国还在小麦、育种等农业方面开展了技术合作。在1992年5月~1995年11月南受制裁期间,中南经贸合作受到严重影响。1995年11月联合国中止对南制裁后,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逐步恢复和发展。1995年9月外经贸部石广生副部长访问了南斯拉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根据协定,成立了两国政府级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简称“混委会”)。1995年12月南联盟总统利利奇访华期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召开了中南混委会第一次会议。1997年3月外经贸部陈新华副部长率团访南,召开了中南混委会第二次会议,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两国经贸合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自1993年开始,中国同南联盟的进出口实行单独统计。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两国贸易额为3733万美元(中国出口3055万美元,进口678万美元)。中国向南出口的主要商品为服装、纺织品、鞋类、焦炭、药品和家用陶瓷等,中国从南进口的主要商品有药品、聚乙烯等。此外,两国在原油转口贸易上也有较好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