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历史概况)
保加利亚共和国位于东南欧巴尔干半岛东部,北界罗马尼亚,南接土耳其和希腊,西连南斯拉夫,东濒黑海。面积11.09万平方公里。
人口868.6万人。保加利亚族占85.3%,土耳其族8.5%,吉卜赛人占2.6%,马其顿族占2.5%,其他1.1%。官方语言为保加利亚语。
首都索非亚。货币为列弗。
约在公元670年时,保加利亚人征服了斯拉夫人。公元681年在多瑙河流域建立了斯拉夫保加利亚王国。1018年保加利亚人又为拜占庭人侵占。1396年沦为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统治。1876年保人民举行反土起义,遭镇压。奥斯曼土耳其在1877~1878年的俄土战争中失败。1878年保加利亚获得独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保加利亚同德、奥匈和土耳其结成军事同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41年3月,以国王鲍里斯三世为首的反动统治集团加入德、意、日法西斯三国集团。1944年9月苏联红军进入保加利亚,保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举行武装起义,在红军帮助下,推翻了法西斯政权,成立了祖国阵线政府。1946年9月宣布废除君主政体,15日宣布成立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同年10月组成新的祖国阵线政府。格奥尔基·季米特洛夫当选为部长会议第一任主席。1990年11月15日,保大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将国名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改为保加利亚共和国。
(经济发展概况)
保加利亚自然资源贫乏。主要矿藏有煤、铅、锌、铜、铁、铀、锰、铬、矿盐和少量石油。森林面积388万公顷,约占全国总面积的35%。
保加利亚是具有现代工业、机械化农业的工业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保加利亚的轻工业和采矿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保加利亚加入了德、意、日法西斯集团,经济上对德的依赖进一步加深,工业生产紊乱,物价急剧上涨。战后,保加利亚一面在城乡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面着手恢复和发展经济。1989年底,该国决定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在平等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优先发展农业、轻工业、旅游和服务业。
保加利亚历史上是一个农业国,1944年后保在加速发展工业的同时,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序,在80年代初就实现了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并成为原经互会国家主要农产品及食品的供应国,尤其以酸奶、葡萄酒酿造技术著名。1989年后,保实施了“土地归还原主”和解散农工联合体的措施。从事农业的人口78.8万,占全国总劳力的23.8%。
主要工业部门有冶金、机械制造、化工、电机和电子、食品和轻纺等。但其中有些工业项目的建交没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市场大多依赖第三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大部分工业企业面临着私有化及工业结构的调整。保现政府已在着手制定优先发展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旅游业的措施。从业人数为93.24万人,占全国总劳力的28.2%。
90年代以来,该国服务业发展迅速。主要领域有交通、通讯、商业等。
(对外经贸概况)
保加利亚同世界上12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经互会解体后,保机械产品失去了原有的市场,同时保石油、化工、冶金等重工业行业所需的原材料进口受到严格限制。在外无市场内无原料的情况下,外贸发展乏力,外贸出口大大萎缩,由1989年前的100多亿美元降至1999年的39.67亿美元。保贸易地区的排列顺序为:欧盟和西方发达国家、俄罗斯、中东欧国家、中近东及巴尔干国家和亚洲。保贸易商品结构也有所调整,机械产品出口下降,食品、消费品、医药化妆品及化工产品的比重上升,以往在保进口中占重要地位的钢铁产品近年来在出口中比重越来越大,而过去作为重要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和食品的出口等呈下降趋势。
保加利亚对欧盟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出口以纺织品、食品、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和钢铁产品为主;进口则主要为工艺技术、机械设备以及农产品和食品。对俄、中东欧国家的出口为机械产品、农产品、食品和医药化妆品等;而进口则多为燃料和原材料等。对亚洲国家的出口主要是机械产品、钢材、医药化妆品和食品等;进口以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和燃料等为主。保加利亚1993年成为欧盟联系国。1996年保加利亚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1998年保加利亚加入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已同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国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自1998年起,保与欧盟国家间工业产品实行自由贸易。
该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自1990年起保加利亚取消国家对外贸的高度集中和垄断体制,全国所有经济实体和个体企业均可从事对外经贸活动,且对一般商品均放开经营,实行自由贸易体制。市场成为进出口的主要调节因素。保大部分商品均可自由进出口,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部分商品实行非关税措施管理。
该国海关制度及税率。根据保现行的《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归财政部管辖。海关负责对出入境、过境、临时进出口、转口、再进口、再出口等商品进行监督,并负责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商品入关时由入境口岸海关统一征收关税、增值税和印花税;或在缴纳海关税赋担保金后在海关的监督下将货物运至国内口岸海关验收,清关后方可提货。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在办理进口手续时需用现金担保。对过境、临时进口和出口、再进口或转口的商品不征收海关税,但对临时进出口和再出口的商品必须提供现金或银行担保。用于在保加工的临时进口商品,其担保金额为海关税款的20%,但进口商必须每月向海关提供进口商品的流动情况。
该国商标和专利注册管理。保公布实施了《专利法》和《商标法》,从法律上具体确定了对专利和商标注册的管理原则。保国家专利局实施地专利和商标的注册管理,其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领导。保本国发明者或者商标持有者可直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注册申请,也可委托保工业产权代理人向专利局提出注册申请;外国发明者或商标持有者在保注册自己的发明或商标,则需委托本国政府指定的、列入工业产权国际组织向世界各国推荐名单的、在国际上享有知名度的本国工业产权代理人向保专利局或由本国工业产权代理人通过保工业产权代理人向保专利局提出注册申请,保专利局方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该国产地证标准。保海关法规定,在保加工的产品,其加工费占成品售价50%以上的商品均视作保生产的商品。对没有特殊关税优惠国家出口的保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依照世界贸易组织制订的统一的原产地标准执行。该标准明确规定,仅进行产品包装、分选等简单的加工不能获得原产地证书。
该国外汇管理。保公民和在保公司可按规定和程序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外汇支付在境外的货物运输费和服务费;支付经财政部允许的贷款利息和本金;支付业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中必须支付的费用;支付保险费;支付给外国银行的银行费用;支付培训费;支付医疗费;支付外交使领馆经费;支付驻外商务机构经费;支付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商品广告费和相应税费;支付国际组织会费;支付参加国际会议费;支付在保境内无代表机构国家的签证费。
该国技术卫生安全标准。保技术卫生安全标准由国家标准化和计量委员会具体制定和实施。保于50年代加入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计量标准组织、欧洲质量组织等国际标准化组织,1991年和1997年又分别成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子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的联系国。保同时也是国际通讯标准组织的联系国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的非正式成员国。现保技术卫生安全标准基本上全部采用欧盟标准。
该国商品检验规定。保颁布了《关于进口和出口以及转口商品的报关单和统计登记条例》对该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制造做出了具体规定。凡进口、出口和转口商品均需填写海关申报单。申报单经海关当局审核后,做出准予或不准有关进口、出口和转口的批复。申报单有关内容按国际贸易通行用语填写。在填报海关申报单过程中,有关部门同时完成商品检验手续。
该国自由免税区。目前保加利亚建有卢塞、布尔加斯、斯维伦格勒、普罗夫迪夫、维丁和德拉戈曼六个自由免税区。在免税区中的所有经营活动均以自由外汇结算;外国商品(含服务)进入免税区或从免税区转口他国均免征关税及其他税收,但烟酒类商品除外;进入免税区的商品接受海关监管,商品进入免税区需事先向海关申报;免税商品在免税区最多可存入五年;不同免税区间的商品转移需缴纳押金(等值于商品应征的各种税收总额),押金在出入手续完成后的30天内予以退还,超过30天的计息退还。
该国吸引外资政策。1992年保国民议会通过了《外国人经营活动和保护外国投资法》该法对外国人在保投资的权力和义务等予以明确的规定。该法后经多次修改,于1998年更名为《外国投资法》。根据该法修改后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享受保国民待遇。保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在当地企业中所拥有股份的比例不限,可以拥有0.1%的股份,也可拥有100%的股份。保没有专设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审批手续。如果外商有意与保私营企业(包括自然人)合作成立合资企业,外商和保私营企业只要就合资企业项目达成具体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在法院履行合资企业的注册手续即可,不需要任何行政审批。如果外商有意向保国有企业投资,与保国有企业合作成立合资企业,双方就合资项目协议取得一致后,递交该企业所隶属行业部门和保负责国有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批,批准后即按规定在法院履行合资企业的注册手续。
该国签证和居留。1.签证:根据中国同保加利亚领事协定规定,两国凡持有因公普通、公务和外交执照者互免签证。在实际执行中,保对持因公普通护照者入境掌握得较严。保驻华使馆及驻第三国使馆均接受持因公普通护照者的签证申请。凡申请身份证者应向保使馆领事部提供保方接待单位(公司)的邀请信(或邀请传真),填写签证申请表并准备之张免冠照片。按两国领事协定,普通签证(系指一周办妥)免费,加急收加急费。2.居留:按保有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保连续居住超过30天者需申办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一般为6个月以内;长期居住证一般允许在保居住一年,超过一年则需续办。凡申请居住证者,必须是已在保注册了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被聘用的人员。
中保双边经贸关系。1952年,中国和保加利亚两国政府签订了第一个贸易协定,建立了正常的贸易关系,当年贸易额为357万美元。60年代两国贸易额下降,70年代贸易额每年大致为4600万瑞郎。进入80年代,两国经贸关系迅速发展。1985年两国政府签署了1986年至1990年长期贸易协定,总额为10亿瑞郎,5年间实际完成了8.2亿瑞郎。1990年10月中保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规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并从1991年起,两国贸易由政府间记账贸易改为现汇贸易。自1991年两国贸易方式由记账改为现汇以来,两国经贸关系基本维持在以往的水平。2000年,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9430万美元,其中我进口1347万美元,出口8083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