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投资法律体系埃及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包括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法》,1963年第66号《海关法》以及1999年17号《贸易法》。埃及还于1998年颁布了《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及其执行规则,对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埃及政府于1997年颁布的第8号法令《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条例是目前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法律,2004年《1247号总理决定》对该法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埃及财政部下属海关局对商品的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以及原产地事务进行管理。埃及从1994年2月开始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目录。目前,埃及海关已将其平均关税税率下调了9%,关税税目下调至6大类,税则号由过去的13000个减少至现在的6000个。同时,海关取消了大部分产品1%~4%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了500多种主要涉及原材料的不合理税目,简化了关税结构,增加了海关管理的透明度。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埃及海关关税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进口原料(尤其加工程度越低的原料)、初级产品和短缺的、本国不能生产的、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的原则,上述产品的一般关税税率低于10%,其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业、工程、农业用机械设备等关税税率在5%左右。
1998年1月1日,埃及取消了进口纺织品禁令,并于2002年1月1日取消最后一项对于进口成衣的禁令。2002年5月,对大部分衣着附件也取消征税。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所有产自埃及的产品都可自由出口,无需出口许可。
自2004年9月起,埃及海关为鼓励出口,取消了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出口关税。但出口生皮、金属废物及碎屑仍须交纳一定的费用。
埃及对于出口产品使用当地原料的比例没有要求,但关税政策中包含有鼓励当地产品含量的条款。根据2000年第429号海关法第六款的规定,组装业根据国产化比例的不同,在进口部件时可以享受10%~90%的关税减让,本地化比例越高,减让幅度越大。在埃及内陆(包括新建的工业区、新城区)的投资项目,无出口比例限制,但在埃及自由区、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规定了出口比例,有的规定则将这些区域视同国外。
4.其他相关制度对于进口初级材料、半成品、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辅料等,由商家使用电子登记证,向港口临时放行办公室提出申请。依据临时放行制度进口的货物不需经海关进口审批,但必须存储相当于进口关税的保证金。
投资管理制度1.主要投资促进政策和法规埃及1997年第8号《投资保护鼓励法》鼓励境内外对埃及进行投资,该法规定了投资的基本政策、法规和优惠条款,并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包括畜牧业、工矿业和旅游业在内的16个开放投资的行业。2004年,埃及颁布《1247号总理决定》,修改了1997年《投资保护鼓励法》实施条例中的部分条款。
2002年,埃及政府颁布了第83号《经济特区法》,允许建立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特区,开展工业、农业和其他服务活动。埃及在全国范围内,建有亚历山大、开罗、苏伊士等六个自由区,以及十二个新城区和若干个工业区。在这些特区中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2.投资经营的税收政策埃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工资税、收入代扣税、个人收入统一税、公司利润税、房地产税、海关税、销售税、印花税和开发税等。出口商品可享受退税政策,但按埃及现行税法的规定,不适用建立在自由区的项目。
贸易投资管理部门埃及外贸与工业部为全国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该部下设外贸局、进出口监管总局、商务代表处等机构。进出口监管总局负责所有进口商品的检验。原产地管理局是隶属于进出口监管总局的一个管理机构,下设协议研究部、阿拉伯原产地证颁发部和外国原产地证颁发部,研究贸易优惠安排和非关税壁垒,公布信息,颁发产地证,并对不同部门的原产地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国际贸易政策部负责反补贴、紧急保障措施和反倾销事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为投资部的下属机构,是投资的执行机构。该机构统管外资项目和自由区,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投资法,改善外资环境,审批外资项目、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以及对外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