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汇管理法规中有两项针对中国等几个特定国家的特殊限制,分别是:
一、《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商业机构)规则》第4条。
该规则于2000年5月3日颁布,6月1日正式实施。第4条规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中国等六个国家的居民如要在印度设立分公司、联络处、项目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商业机构,必须首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许可。
二、《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取得及转让不动产)规则》第7条。
该规则于2000年5月3日颁布,6月1日正式实施。第7条规定:没有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许可,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中国、尼泊尔及不丹等八个国家的居民不得在印度取得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或租用不动产超过5年。
实际操作中,印度储备银行在收到上述国家居民的申请后一般将申请材料转往印度内政部(印度安全部门)。只有获得内政部和储备银行的一致同意,申请企业才能获得预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