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约书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就设置专柜营业议定合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设柜
(1)甲方同意乙方在××商业大楼第 楼 号 区位设置专柜,经营本约所定的业种。
(2)甲方如基于统一管理营运需要,或乙方所经营业种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调整柜位或增减其营业面积及其他改换
事宜。
第二条:经营期限
(1)本合约约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合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设柜权利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行为,否则以违约论,甲方可终止本合约。
(3)合约期满,乙方经甲方同意续约,但应于期满前一个月由乙方先行提出书面申请。合约期间乙方如需中途撤柜,应于45日前提出撤柜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
得撤柜。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遵守甲方所订的管理规章,除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否则以违约论。
第三条:营业项目与方针
(1)乙方的营业项目以 为限。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商品及定价应送甲方审核方得陈列出售,其业种不得任意变更。新增营业项目也须先以书面正式
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得陈列出售,否则以违约论。
(2)乙方销售的商品品质应合乎要求,内容应力求充实,售价应合理公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若因品质不佳或售价高于其他百货公司及其连锁商店,经检举
或查证属实,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货、换货或退还货款,甲方可对乙方处以该商品价格十倍的罚款,并可终止本合约。
(3)乙方商品的品质、内容、数量或产品的设计开发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乙方因陈列销售伪造、仿冒商品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与其他一切
法律责任,并且甲方可随时取消其设柜资格。
(4)乙方在其他百货公司及其连锁店销售的商品,若有打折特价活动时,在甲方陈列的相同商品也应自动降价,否则以本条款第(2)款办法处罚之。
(5)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可的信用卡、礼券、提货券及甲方所发行的认同卡、贵宾卡等各类优待卡,折扣在10%以内由乙方负担,信用卡等有关手续费由双方共同
负担,甲方在垫付后从乙方的货款中扣回。
(6)乙方在甲方陈列销售的商品,应合乎一切政府法令的规定,如有违反法令的情形,其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如因此而遭受损失,也可请求乙方赔偿。
(7)乙方每次销售商品货款一律送交甲方收银台点收并开具甲方发票,不得漏开或短缴,如经查获,第一次罚款销售金额的20倍,第二次罚款销售金额的50倍,
第三次罚款销售金额的100倍,并通知乙方撤换派驻营业员。如属乙方负责人指使漏开发票,则无条件撤柜。
(8)乙方不得私自收受外币或外币票据,否则以违约论,乙方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9)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办理。
(10)乙方出售的商品应使用有甲方标志的标价牌、手提袋及包装纸,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其他包装材料,前项标价牌及包装材料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
第四条:结账付款
(1)乙方应缴交营业执照及影印件各一份。
(2)乙方结账时由甲方按商品价格抽成,为鼓励顾客消费以提升业绩,特实施多项促销措施,抽成比率随信用卡、贵宾卡、提货券的折扣分摊而不同。
(3)乙方与甲方每月结账所开给甲方的进货统一发票,须为乙方本身公司合法的正式统一发票,否则不予收受,并停付该月货款。
(4)乙方设于甲方的专柜每月营业额于次月 日前由双方结算对账一次,按营业额计算甲方的抽成收人,扣除后其余货款由甲方开具自结算日起 天期票之支票
予乙方,于次月 日领取。
(5)乙方应付的装潢补助费由双方议定,乙方应付甲方装演补助费共计 元整,分摊方式依专柜厂商资料卡确定。
(6)当月结账货款乙方最迟应于次月10日前开立与结账同月份的发票,若未依限送达,则延后一个月付款,由此产生的损失全数由乙方负担,并同意甲方直接从货
款中扣除。
(7)甲乙双方议定每期(六个月)营业目标如下:
第一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营业总额为 元整。第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营业总额为 元整。
(8)乙方的营业情况每六个月应接受甲方评鉴一次,业绩未达甲方规定者,甲方可调整其专柜位置或单方面终止合约。
(9)乙方若为餐饮专柜,则按月付给甲方:
a.商场清洁维护费 元整。
b.饭碗清洁维护费 元整。
c.收银机保养费或代购费 元整。并每月依表给付甲方:①瓦斯费;②水费;③特殊用电费(如电磁炉等);④其他。上列款项均按月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新柜设立,不能立即进驻,需进行整修或装潢工程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以现金或即期支票付 元整,作为乙方依约在甲方设立专柜的保
证。若乙方末依约设柜,此项保证金由甲方没收。若乙方依约设柜,该项保证金于正式营业的次月无息返还乙方。
第六条:促销
(1)甲方为促进销售举办的各项策划活动,乙方应尽量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诿拒绝,并分担费用以求共同发展。该费用的分担甲方应事先和乙方协商。
(2)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海报制作费等悉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制作特殊陈列柜及提供人形展示台等费用,悉由乙方负担。
(4)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甲方直接由货款中扣除。
(5)乙方不得有不当竞争行为,甲方如认为乙方的促销行为有妨害他人营业的可能,可予以制止,乙方如未即停止,以违约论。
第七条:商品管理
(1)乙方陈列于甲方专柜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如需退换货概由乙方自行处理,但应经甲方商场主管之同意,并开具放行单由警卫人员查验后,以甲方规
定之出入口进出,违者依甲方商场管理规则予以处分。
(2)乙方销售或陈列的商品不得有仿冒商标或侵害他人代理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行为,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民事和刑事
法律责任。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事而致使甲方承受连带责任,甲方可就此请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终止本合约。
(3)乙方在甲方所设专柜销售的商品,如经顾客使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对顾客身体造成伤害或因而使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一切法律及赔偿
责任。
第八条:人员管理
(1)乙方为推销商品,应派具备与该项商品有关的知识和技能的服务人员常驻乙方专柜区,其派驻人员应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影印件等送交甲方保
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
(2)乙方派驻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佩戴识别证,并在甲方餐厅用餐,其各项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3)乙方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现行为,除愿接受甲方罚款处分(由当月货款中扣除)外,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
换该人员,若因此而影响甲方的信誉、权益,乙方应负全部连带及赔偿责任。
(4)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种教育及训练活动。
第九条:商场管理
(1)乙方不得在本公司的楼面商场、楼梯问、防火通道等场所做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堆积货物或放置危险物品。
(2)乙方对专柜商品及装潢设备应自行办理有关保险事宜(火险、盗险)。
(3)乙方对专柜内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4)乙方对专柜内的装潢、电气及煤气等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装潢平面图及施工配电图等,取得甲方同意后
才可施工,其费用概由乙方负担。正式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并由甲方随时检查,完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得营业,日后如因合约终止撤
柜或中途自行撤柜,抑或违约经甲方通知撤柜时,乙方对其自费装置部分不得拆除或提出任何补偿请求,其所有权概属甲方所有。
(5)乙方的电器、煤气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并酌收工本费,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电器、瓦斯设备,因此造成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6)凡属经营餐饮、小吃而使用煤气或特殊用电者(如电磁炉等),其费用除依表自行负担外,不论增加、减少、迁移等工程悉应报请甲方由指定的承包商负责改
良,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7)如因乙方受雇人员及其代理人等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甲方或大楼其他设柜户的设备蒙受损失者,乙方应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如有下列事情发生,应即以书面告知
甲方:
(1)公司组织及主要业务变更。
(2)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的地址、电话变更。
(4)派驻专柜的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乙方因下列情况遭受损害,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1)因不可归于甲方的原因发生灾害。
(2)火灾、地震、风灾、水灾、战争或劳工纠纷所导致的损害。
(3)乙方不遵守本合约或其他相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4)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机械故障引发的损害。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1)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上述各条款规定者,甲方可终止合约,解除乙方设柜权利,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2)合约期满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约经甲方通知而终止合约时,乙方于接到终止合约通知后三天内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如故意拖延不履行,视为抛弃其所
存留于专柜的货物,任由甲方处理。
(3)乙方于合约终止日应即清偿各项费用,如仍不足者,甲方可行使留置权,并依法追诉。
第十三条:本合约期满时,乙方有优先设柜权,乙方如欲续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另订新约。如新约未能签订,乙方应于合
约期满日立即迁出,并将柜位交还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四条:本合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第十五条:本合约如有纠纷诉讼时,双方同意第一审管辖法院为 法院。
第十六条:本合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立合约书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